*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9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9-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现予以公布。
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议是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评议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靠群众、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评议,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改进工作。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评议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执行
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