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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和水库淹没范围的居民,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有计划地组织迁移;暂未迁出的,应当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做好就地避险和安全转移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文测站的水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或者擅自使用。因进行工程建设确需移动或者占用水文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省水文机构同意,并负责恢复水文设施的原有功能,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查出的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防洪隐患和片林、苇丛、引道等行洪障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处置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和清除障碍。
  第二十九条 采用承包、租赁、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其经营者必须保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和防洪、排水等原设计功能,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调度。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行政首长的防洪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快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部署汛前检查和清障除险,做好安全度汛的准备工作;
  (三)协调解决防汛抗洪资金、物资和部门之间的有关问题;
  (四)执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组织实施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和抗洪抢险工作,及时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五)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保持社会稳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二)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清障和应急度汛工程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
  (三)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四)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
  (五)协调解决防洪、排水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建设、指导、调动防汛抢险队伍;
  (七)负责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资金的安排,以及防汛抗洪物资的计划、购置、管理和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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