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农用救灾物资的安排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粤府办〔1995〕30号)。
11.造林种果专项资金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速发展山区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粤发〔1985〕43号)。
12.省良种培育、补贴奖励和重点科研补助经费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7号)第一条第1款;《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第八条第24款。
13.省农业技术开发专项资金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7号)第一条第6款。
14.支援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
依据:《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国办发〔1986〕64号)。
15.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建立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1999〕51号)第三条第6款。
16.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与评估员资格
依据: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在试点单位中试行集体资产评估管理三个规定的通知》(农资办发〔1996〕1号)附件三(《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与评估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17.省农业技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依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重新组建广东省农业科技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粤职改字〔1991〕39号)、《关于重新组建广东省农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粤职改办〔1997〕35号)。
18.扶持老区资金安排
依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老〔1998〕5号)第十条。
19.农业行政执法证(农机)发放和管理
依据:《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
四、
七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执法证
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农企发〔1997〕12号)第二章第
六条、第六章第
三十三至
三十七条。
二十、省外经贸厅(16项)
1.省外经贸厅及其未脱钩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访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省直经贸系统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8〕113号)、《关于新成立的省直经贸单位临时因公出访归口审批的复函》(粤办函〔1993〕314号)。
2.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政发第325号)第
九条第三款。
3.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
依据:外交部《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外发〔1999〕15号)。
4.外国、台港澳企业驻粤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
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
四条;《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5年第3号令)第
三、
十一条。
5.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外派经营管理人员
依据:外经贸部、
外交部《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派审批手续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9〕182号)第
一、
二条。
6.企业在非敏感、非热点的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
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7〕230号)第四点。
7.技术出口合同分级登记管理
依据:外经贸部、
国家科委《关于实施〈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0)外经贸技五字第38号)第四点;省政府《
广东省技术出口管理办法》(粤府〔1988〕47号)第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条例(草案)》第七条、三十四条。
8.“三来一补”业务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314号)第
九条。
9.进出口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品指标的分配和发放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
非自动许可进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39号)第
九、
十条;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8〕732号)第八条;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外经贸管发〔1999〕980号)第五、十四条。
10.属省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及终止的审批(包括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中止和终止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批准证书的发放和变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正)第
三、
五条、
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发布)第二章第
八条、第
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国务院批准)第二章第
六条、第六章四十六条;外经贸部《
关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的通知》(外经贸法函字〔1993〕4号);外经贸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9〕573号);外经贸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的通知》(〔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1996年发布);外经贸部《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6〕585号);外经贸部《关于印发〈
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6〕752号);外经贸部《
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28号)。
11.港澳货运检查场的开设、关闭及调整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港澳货运检查场暂行管理办法》(粤府〔1993〕18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12.承接港澳籍船舶修理业务船厂
依据: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港澳船舶到广东省地方船厂修理的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口办字〔1988〕3号)第一条。
13.参加交易会企业资格
依据:
外经贸部《关于第86届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部委123号内部传真电报)第
三条。
14.交易会属省分配摊位
依据:
外经贸部《关于第86届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部委123号内部传真电报)第
二条。
15.加工贸易业务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
一、
二条;外经贸部《关于印发〈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
一、
二条。
16.粤港澳营运直通车有偿使用指标中标经营企业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2〕183号)第七、十、十三条。
二十一、省文化厅(20项)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9号)第
十四条。
2.设立冠于“广东”名称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
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9号)第
十、
十二条。
3.省文化厅直属单位设立娱乐场所
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1号)第
十二条。
4.设立冠于“广东”名称电影放映单位
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0号)第
四十条。
5.电影发行经营许可
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0号)第
三十八条。
6.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单位报建工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正)第
十一条;《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4月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发布)第
十三条。
7.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变更及对外开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
8.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
9.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或拆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十三条。
10.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的调拨、交换和借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三条。
11.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及施工方案
依据: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物字〔1991〕79号);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抓紧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技术级别的规定〉达标工作的通知》(综函〔1998〕22号)第二条。
1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消防措施
依据:文化部、公安部《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物字〔1984〕251号)第
十四、
十六条。
13.文物经营资格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三条。
14.考古发掘品移交
依据:《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年7月14日发布)第八条。
15.文物的拍摄与复制
依据:
文化部《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文物字〔1985〕587号)第
三条。
16.全国重点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地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九、
十二条。
17.省内跨市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活动
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5号)第
二十九条;文化部市场司《关于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管理问题的通知》(市函〔1998〕401号);文化部市场司《关于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管理问题的复函》(市函〔1999〕364号)。
18.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七条。
19.考古发掘
依据:《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1998年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第
八条。
20.古建筑安装电器设备
依据:文化部、公安部《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物字〔1984〕251号)。
二十二、省卫生厅(10项)
1.省级医疗保健机构申请胎儿性别鉴定
依据:《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号公告)第
十五条。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医用高压氧舱购置
依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3号)第
七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卫生部《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锅发〔1999〕218号)第
三十六条。
3.省保健食品和食品、食品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依据:《
食品卫生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59号)第
二十二、
二十七条;《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
十四条。
4.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
依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3号)第
十二条。
5.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
五条。
6.食品卫生许可证
依据:《
食品卫生法》第
二十七条。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
十一条(二)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
四十四、
四十五条;省政府《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02号)第
十条。
8.单列市、地级市各等次卫生防疫站和县一等卫生防疫站评审
依据:卫生部《关于下发〈全国卫生防疫站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1996〕19号)第三章。
9.全省基本医疗收费项目(与物价、财政管理部门联审)
依据:省政府《
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粤府〔1994〕72号)第
五条。
10.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单位收费标准(与物价、财政部门联审)
依据:省政府《
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粤府〔1994〕72号)第
六条。
二十三、省地税局(17项)
1.省属校办企业免税证书
依据:省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粤税联发〔1994〕007号);省教育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务管理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粤教勤〔1996〕2号)。
2.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
依据:省地税局、科委《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48号)。
3.资源税减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第
七条。
4.企业所得税减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第一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
一、
三条。
5.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第
七条。
6.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八条。
7.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五条第(二)款。
8.土地使用税应征税额减免
依据:省政府《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第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条;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80号)。
9.大额及非首次延期缴纳税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第
五条;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50号)第三条。
10.阻止欠税人出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第
三条;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55号)第二条。
11.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依据:省政府《
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号)第
二、
三、
四、
五、
六、
七条。
12.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税所得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五条。
1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条。
14.省直企业减免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一条。
15.省直企业财产损失扣除
依据:省地税局、财政厅《企业财产损失扣除审批(暂行)办法》(粤地税发〔1997〕105号)第四、七条第二款。
16.税收保全措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
17.小额及首次延期缴纳税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条。
二十四、省环保局(9项)
1.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
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国家环保局令第1号)第
九条。
2.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
四十九条。
3.建设项目环保
依据:《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第57号公告)第
七、
九、
十、
十四、
十九、
二十四条。
4.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有偿使用
依据:省财政厅、环保局《广东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工〔1997〕194号)第四条。
5.在环境中实验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4号)第
十一条。
6.工业废渣及副产品使用、放射性污染物件、材料的回收
依据:《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环保局第3号令)第
三、
十七条。
7.省级污染源治理资金补助
依据:省政府《
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粤府〔1990〕74号)第
二十三条。
8.核电厂和核热电厂限制发展区
依据:《广东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第166号公告)第四条第八款。
9.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
依据:《广东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66号公告)第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条。
二十五、省广播电影电视局(13项)
1.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
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269号)第
六条。
2.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
三十九条。
3.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
三十一条。
4.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含无线、有线)的设立
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
十一条。
5.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第128号令)第
九、
二十二条。
6.开办广播电台调频广播多工广播业务
依据:广电部科技司《关于加强广播业务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1993〕广技无字131号)。
7.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
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
十五条。
8.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
二十六条。
9.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依据:《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1995年广电部第17号令)第
四、
九条。
10.乡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
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
十五条;《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广播电影电视部第2号令)第
四条。
11.全省广播电视先进县(市)评选
依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评选全国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先进县(市)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27号)第三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全国广播电视先进县(市)评选工作的通知》(广发人字〔1999〕172号)第三点。
12.普通话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实行持证上岗
依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
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322号)第
四、
六、
七、
八、
九条。
13.发放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
依据: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发放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644号)第
三条。
二十六、省体育局(1项)
1.除广州、深圳市外的体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体育咨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
四十四条;《
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第
二、
七、
二十三条;省政府《
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204号)第
十九、
二十、
二十三条。
二十七、省统计局(5项)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依据:《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第3号令)第
七条。
2.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依据:《
统计法》第
九条第三款。
3.全省性统计信息交易会
依据:《
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月29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第
十八条。
4.公布全省性机密统计资料
依据:《
统计法》第
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85〕30号)。
5.向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依据:《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第3号令)第十七条;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九条。
二十八、省物价局(10项)
1.部分铁路收费(地方铁路运价及延伸服务费、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铁路法》;
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1996〕18号);
国家计委等《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整顿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计电〔1997〕76号);省经委等《广东省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经交〔1997〕420号);
国家计委等《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管〔1997〕2272号);省物价局《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粤价〔1997〕315号)。
2.甘蔗收购价格、烤黄烟收购、调拨价格、桑蚕茧收购价格
依据: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糖价格政策的通知》(计价格〔1999〕1838号)、《关于1999年糖料价格政策的通知》(计价格〔1999〕502号)、《关于整顿糖料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5〕6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稳定我省糖蔗生产的通知》(粤府办〔1994〕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国家计委等《关于1998年茧丝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的通知》(计价管〔1998〕279号)、《关于1999年茧丝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213号);
国家经贸委等《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国经贸〔1998〕315号);《
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1992年本)》(〔1992〕价农字390号)。
3.防伪税控机价格、主要零部件供应和维修价格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推广运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省政府《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粤府〔1996〕26号);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金税工程所用产品试销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1796号)。
4.盐价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3号)、《关于改革盐价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4〕2068号);
国家物价局《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1992〕价工字541号)。
5.省管药品价格、医疗单位自制药剂价格
依据:
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管〔1996〕1590号)、《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计价管〔1997〕199号);
国家物价局《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1992〕价工字541号)。
6.有线电视收视费
依据:国家计委《
关于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标准的通知》(计司价格函〔1995〕33号);省物价局《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粤价〔1997〕315号)。
7.省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依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
水利部《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水政法〔1999〕311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直接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及目录的通知》(粤价综字〔1994〕324号)。
8.民爆器材价格
依据:
国家计委等《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5〕702号)。
9.汽车后雾灯及安装收费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后雾灯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7〕1706号)。
10.中小学统编课本印张价格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教委、新闻出版署《关于中小学课本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5〕1531号)。
二十九、省工商局(2项)
1.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依据:《
商标法》(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
三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1号)第
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法》(国家主席令第46号)第
二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2号)第
三十二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正)第
二条。
2.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
依据:《
商标法》(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
三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1号)第
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法》(国家主席令第46号)第
二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2号)第
三十二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正)第
二条。
三十、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20项)
1.出版物选题计划
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0号)第
十九条;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关于
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1993〕801号)第
九条第二款。
2.报纸临时增版、增期
依据:新闻出版署《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90)新出报字第1534号)第
三十九条。
3.记者站的设立
依据:新闻出版署《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规定》((92)新出报241号)第七、八条。
4.电子出版物的批发
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第
六十三条。
5.地区性电子出版物展览会、展销会、订货会
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第
七十三条。
6.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版号
依据:
新闻出版署《关于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新出音〔1998〕83号)第
二、
五条。
7.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设立
依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我省音像制品管理会议纪要〉的通知》(粤办发〔1995〕12号)第二条。
8.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口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50号)第三条。
9.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生产需要进口境外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与产品配套出口
依据:中央宣传部《
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宣发〔1994〕5号)第
三条。
10.音像制品复制企业承接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新闻出版署第11号令)第
四十九条;《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1996年新闻出版署第4号令)第
十四条。
11.全省性书报刊展销活动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关于
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出发〔1996〕131号)第
六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新出发〔1999〕1278)号;《
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7号公告)第
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