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直和中央驻穗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
依据:《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第二十五条。
5.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粤府〔1994〕150号)第十五条。
6.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公务员跨单位调任、转任
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5号)第十一章。
7.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省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退休提高退休金标准的复函》(粤办函〔1981〕1129号)。
8.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设立
依据:人事部《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6〕65号)第三条。
9.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
依据:
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第
十八条。
10.省直、中央驻穗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
依据:人事部《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十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0项)
1.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0号)第五条。
2.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所属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依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9〕29号)第七条。
3.全省“农转非”招工计划
依据:国务院《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四章第
十、
十一、
十二条;省政府《
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粤府〔1986〕134号)第
七、
九条。
4.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异地招工计划
依据:国务院《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
十、
十一、
十二条;省政府《
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粤府〔1986〕134号)第
九、
十条。
5.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技术职工交流计划
依据:省政府《
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粤府〔1986〕134号)第四章第
十五条。
6.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依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第
十五条。
7.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机构
依据:《
劳动法》第
六十九条;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
三条。
8.技工学校招生计划
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第
六条。
9.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
依据: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劳部发〔1995〕408号)第九、十、二十五条;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4〕53号)第一条。
10.职业培训社会办学招生广告
依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第
二十六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劳部发〔1997〕243号)第
五条。
十四、省国土资源厅(24项)
1.建设用地农地转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
四十四、
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三、
二十五条。
2.建设用地征用土地
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至第
五十条。
3.建设用地征地方案
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
二十二、
二十三条。
4.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
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
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条。
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
三十七、
五十八条。
6.农林开发项目用地
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条。
7.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29号)第
二十一条。
8.省属企业改革土地处置方案
依据:《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第十条;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第二点第(三)小点。
9.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29号)第
三十九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
四十、
四十一条。
10.耕地开垦计划
依据:省国土厅《关于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的通知》(粤国土〔1999〕20号)第五条。
11.建设用地更改用途
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六条。
12.土地复垦方案
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二条。
13.测量标志拆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3号)第
十九、
二十条。
14.航空摄影
依据:《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7号公告)第
十五条。
15.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
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70号公告)第
四十条。
16.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
二十九条。
17.公开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国家主席令第66号)第
二十条。
18.测绘技术设计书
依据:《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7号公告)第
八条。
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
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
四条。
20.勘查成果有偿使用
依据:地矿部《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地发〔1994〕164号)第
四条、第
五条。
21.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
十五条。
22.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
十二、
十三条。
23.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减免
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
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
十二条。
24.探矿权、采矿权
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
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
三条。
十五、省建设厅(22项)
1.(地级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的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
2.省驻穗单位住房基金使用
依据:省府常务会议纪要(九届26次会议〔1999〕4号)第一点。
3.燃气工程项目
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26日公布)第
十条。
4.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依据:国务院令第100号《
城市绿化条例》第
十九、
二十条。
5.国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依据:《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号公告)第
十三条。
6.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缆车、索道、滑道、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旅游建筑、宗教项目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依据:《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十八条。
7.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
依据:国务院《关于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第
十一条。
8.未在粤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投标资格
依据:《广东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9.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
依据:《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号)第
三条。
10.省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第
二条。
11.省房屋平面测绘机构资质证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三条;《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
十一条。
12.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第
二、
十二条。
13.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依据:《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13号公告)第
十八条。
1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从业资质证书
依据:《
建筑法》(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
十二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号公告)第
十一条。
15.规划设计资格证书
依据:
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规〔1992〕494号)第
四条。
16.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
17.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依据:《
建筑法》第
十三条。
18.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依据:《
建筑法》第
十三条。
19.省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
2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依据:《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
六、
七条。
21.大中型工程设计项目初步设计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6〕30号)第二点;国家建委《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78〕建发设字第410号)第七点。
2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第
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第
三条。
十六、省交通厅(33项)
1.本省及外省经营者申请从事跨省旅客运输
依据:交通部《省际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第四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3日)第四章第
十九条。
2.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经营资格
依据:交通部《关于颁发〈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1154号)第
十条。
3.跨省异地货运配载线路经营权
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章第
三十七条;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109号)第十一条。
4.中外合作、合资经营道路运输企业立项
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
七条;交通部《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运发〔1993〕1178号)第
七条。
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设置
依据:《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部(91)第29号令)第
三条、第
十二条。
6.一类车辆维修行业经营资格
依据:交通部《
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第二项(二)第
七条。
7.省投资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依据:《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通部(92)第42号令)第
十三条。
8.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依据:省政府《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1989〕133号)。
9.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设立、变更运力、变更经营范围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46号)第
八条;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部分的通知》(交水发〔1998〕107号)第八、十七条;交通部《关于印发〈
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办发〔1992〕596号)第二点第六款。
10.港澳航线单船1千吨以下水运企业设立、变更运力、变更经营范围
依据:省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88〕167号)第十五、三十条;交通部《关于对我国从事国际海运船公司管理问题的通知》(交海字(85)1637号);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对从事国际海运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字〔1985〕745号)第八条;交通部《关于印发〈
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办发〔1992〕596号)第
六条。
11.广东省与海南省省际间水运企业设立及变更运力
依据:交通部《关于同意广东、海南两省间运输由两省共同审批的批复》((88)交海字602号)。
12.港澳线水运服务企业设立、变更
依据:省政府《颁布〈广东省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2〕130号)第六、七条。
13.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
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3号公告)第
十三、
十六条。
14.通航水域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
15.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
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16.公路收费站定址、迁移
依据:《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34号)。
17.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市行驶公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
四十九、
五十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
理条例》 (1995年9月1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
第二十七条。
18.占用、挖掘省管公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四、
四十五、
五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七条;《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
19.在省管公路增设交叉道口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七条。
20.跨越、穿越省管公路设置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五条;《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七条;《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
21.交通基础设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建
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6)第4号令)第
八、
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
九、
十条。
22.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文件和资格
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6)第4号令)第
六、
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
七、
二十五条。
23.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开工报告
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6)第4号令)第
三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
四十四条。
24.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
依据:《
公路法》第
二十二、
二十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
八、
二十一条。
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机构(丙级)资质
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第七条。
26.公路、水运工程(小型)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
依据: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交工发〔1992〕66号)第
五条。
2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丙级)资质
依据:交通部《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公监字〔1997〕162号)第
五、
十条;交通部《水运工程实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基质监〔1997〕47号)第五、十二条。
28.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和船舶修造厂生产许可
依据:
交通部《关于公路、水运交通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交科发〔1997〕363号)第
七十条;交通部《关于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办法》(〔87〕交船检字709号)第二条;省政府《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88〕111号)第十条;省政府《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知》(粤府〔1989〕122号)第五条;省交通厅《广东省乡镇船舶修造厂实施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粤交企〔1991〕720号)第六条。
29.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交通部《关于摘要转发国发〔1987〕23号和计资〔1987〕866号文件的通知》(〔87〕交计字536号)第二条;交通部《关于转发
国家计委〈关于报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统称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的通知》(〔91〕交函计字871号);《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第
一、
二、
三条。
30.危及国、省道及省管高速公路安全活动
依据:《
公路法》第
四十七条。
31.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国、省道及省管高速公路
依据:《
公路法》第
四十八条。
32.在国、省管及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设施
依据:《
公路法》第
五十六条。
33.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公路两侧建筑区设置各类标牌设施
依据:《
公路法》第
五十四条。
十七、省信息产业厅(5项)
1.无线电频率指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
二十二条。
2.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
十三条第二款。
3.无线电台(站)呼号的使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4.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
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
二十三条。
5.部门和地区信息化规划
依据:省政府《印发广东信息化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粤府〔1998〕42号)第六章第一条第二点。
十八、省水利厅(25项)
1.省直属工程(东深工程、凤田水库、北江大堤及飞来峡水利枢纽工程)新建或加固项目维修管理以及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依据: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的通知》((80)水管字第95号);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建〔1995〕128号)第八条;水利部《关于印发〈
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78号)第
四条。
2.北江大堤年度计划内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依据:省北江大堤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北江大堤防护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初稿)的通知》(〔1991〕粤北管委字第3号)第五条。
3.大中型水库、水闸除险达标加固,受益面积5万亩(山区1万亩)以上灌区整治、改造,5万亩(重要1万亩)以上江海堤围达标项目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管理的决定》(粤府〔1999〕8号)第四点。
4.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
依据:省政府《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粤府〔1984〕114号)第
十二条;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管理的决定》(粤府〔1999〕8号)第四点。
5.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整治计划与工程设计
依据:省政府《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粤府案〔1995〕3号)第三点。
6.大中型或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依据: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建〔1995〕128号)第二章第八条第1款。
7.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
十一条;省政府《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粤府〔1984〕114号)。
8.省管河道及出海河口水域滩涂开发利用项目
依据:《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粤办会函〔1999〕25号)。
9.东、西、北、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警戒水位、安全水位的确定
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
九条。
10.省重点或省直属水利基建工程施工中重大设计变更、重大技术方案、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依据: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建〔1995〕128号)第十四条第3款、十五条第2款;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通知》(水国科〔1999〕118号)第五章第5.2.4款;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1998〕16号)第
十条。
11.省水利工程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第9号令)第
五、
二十六、
二十七条。
12.防洪规划同意书
依据:《
防洪法》(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
十七条第二款。
13.机电排灌工程项目
依据: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第
三条;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水政法〔1999〕311号)第九、十条。
14.小水电站工程项目
依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粤府办〔1996〕10号)、《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6〕60号)。
15.小水电输变电工程项目
依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6〕60号。
16.第三批农村小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项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三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号)。
17.自供自管县“两改一同价”工程项目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53个趸售县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办函〔1999〕546号)。
18.大型及中型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及渡汛措施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的防洪限制水位、渡汛措施审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85〕364号)。
19.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及大中型水利工程老移民安置资金项目计划
依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实施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1997〕106号);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1998〕319号)第二章第七条。
20.水土保持方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
十九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号公告)第
四、
五条。
21.取水许可
依据:《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国务院令第119号)第
十九条。
22.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包括省重点农水基建管理工程、省指定的小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示范点工程等)
依据:水利部《颁发〈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1〕水农字第86号)第三、四点;《
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国发〔1989〕73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粤府〔1996〕35号);省水利厅《广东省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粤水基〔1997〕152号)第三点。
23.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工程
依据:省水利厅《广东省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粤水基〔1997〕152号)第三点;水利部《颁发〈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1〕水农字第86号)第三、四点。
24.在大中型水库取水、日供水规模1.6万吨以上的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7号)第
二条;省水利厅《关于编制一九九三年度水利水电建设计划的通知》(粤水电计字〔1992〕32号)第六条。
25.省水利厅直属水利工程水费标准
依据:省政府《颁发〈
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3〕10号)第
二十一条。
十九、省农业厅(20项)
1.农药广告
依据:《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局、农业部1995年第30号令)第
五条。
2.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第
十二条。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农业部第32号令)第六章第
二十四条。
4.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生产第四、五类兽药新制剂
依据:国务院《
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第
六、
十二、
十八、
十九、
二十三、
二十四条。
5.进口兽药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
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第
二十五条。
6.生产兽药并发给批准文号
依据:国务院《
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第
二十一、
二十四条、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
7.兽药广告
依据:国务院《
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第
三十七、
三十八条。
8.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1号公告)第
十八条。
9.“三高”农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资金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发展5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1999〕34号);《省级“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1997〕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