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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七部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化、公安部门做好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对未经文化、公安部门审核合格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活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坚决取缔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对以内销为目的从事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经销者,要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依法审核,严格治理
  这次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对辖区内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逐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1、审核内容。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当向文化部门提供下列文件:(1)法人代表和主管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2)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3)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平面图。
  向公安部门提供下列文件:(1)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重新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2)安全、消防措施材料;(3)法人代表、安全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及照片;(4)经营场地的地理位置和平面图。
  向上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重新审核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以及有关材料。
  2、审核条件。西安市城郊6区、宝鸡市区、咸阳市区、汉中市区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20平方米,经营的游戏机台数不得少于50台;其他区县的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游戏机台数不得少于25台。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必须是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外。
  为了严格控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数量,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由县区文化局进行初审,地、市文化局终审并发给其《文化经营许可证》,日常管理由县区文化局负责。
  自2000年7月12日起,各地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也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
  经重新审核登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24时,并须在场所外显著位置悬挂“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标志牌并在标志牌附近加挂便于群众举报的电话标志牌。游戏机必须加贴由省文化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准营证》方可营业。
  3、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除由文化部门会同公安、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分别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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