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产业化的决定》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围绕资本市场的需求,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监督、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科技产业化项目的实施管理单位应积极发挥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风险投资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提高对产业化项目的科学决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科技产业化项目实施工作跟踪检查制度。承担单位应按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报表,以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产业化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章 验收与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产业化项目实施工作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第十四条 省政府对在组织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在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实施中扶持、协调得力、取得显著成绩的主管部门(地市),给予“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优秀管理单位奖”。
对在项目实施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实施者、经营管理者,按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主要指利税增长额),由项目主管部门(地市)推荐,经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统一评审,授予“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优秀组织者”称号,由所在单位从新增效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奖金可计入管理成本。对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由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推荐,参加“陕西省最高科技成就奖”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地市)不履行职责,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相关条件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按未完成责任目标给予通报批评。
项目承担单位非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进展迟缓乃至失败的,撤销项目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