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各部门要相互协调,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集中使用有限资金,确保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顺利实施。属于农业项目的,由省科技厅、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等部门通过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节水灌溉和“甘露 工程”资金以及支农资金等渠道予以支持。属于工业项目的,由省计委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资本金投入;省经贸委纳入技术改造计划,用技改资金予以支持;省科技厅纳入重点科技发展计划。
(二)省政府计划、经贸、科技等部门以及各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积极帮助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各类国家计划,争取国家部委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经费支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应优先为承担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可转换证券等多种方式投资,支持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发展。
(四)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加快对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考察与评估,帮助承担产业化项目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办理授信额度业务,扩大授信面,增加授信额度,并积极组织银团贷款,扶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实施。
(五)省科技厅、体改办、经贸委要分期分批组织承担产业化项目的科技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股份制改制,推荐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第二交易系统或主板上市。省科技厅、财政厅要积极推动建立我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进出通道,促进科技产业化项目的投融资多元化和技术资本化。
(六)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承担产业化项目的科技企业与境内外投资机构、多事机构投资洽谈、推介项目,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
(七)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要定期制定、发布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领域)指南、上网发布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信息,引导上市公司和其他社会资金投资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 对承担产业化项目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由省政府授予“重点科技企业”牌匾,发给证书,实行挂牌保护。企业所在的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制定并落实具体保护和扶持措施。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省科教领导小组批准,不得随意检查挂牌企业。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织督查小组,定期对各地市落实保护和扶持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实施中开发的优秀高新技术产品,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由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推荐、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列入政府采购产品目录,以推动高新技术产品的应用和科技产业化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