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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0〕35号 2000年7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组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尽快使我省成为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强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产业化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是指按照《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立项审批程序确定的项目。
  第三条 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协调、扶持,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实行统一编制计划、政府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实施组织管理。
  (一)省科教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审批《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计划》。
  (二)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负责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计划拟订和管理工作,协调各主管部门(地市)落实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优惠政策,组织开展检查、验收、评估、统计和奖励工作。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示范)区管委会为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协调落实省上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推动科技产业化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 企业是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决策主体、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实施安排以及项目运作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协调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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