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相应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国家资本金。转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转为企业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交回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自治区财政厅核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被撤消的行政单位,全部资产由自治区财政厅或财政授权的预算主管部门处理。被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处理。
(四)被合并的行政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分配。被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调配。
第九条 清查清算工作结束后,清查清算机构应将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财务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一并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重要表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清查清算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结果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接收、划转、产权登记手续,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十条 为确保划转撤并单位财务清算、财产清查及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清查清算工作结束后,清查清算机构应先行编制划转撤并单位预算指标划转表(详见附件4)并附文字说明,送自治区财政厅审定,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依据。设有留守处的划转撤并单位,可按照工作任务、人员分流计划和财务财产清查、清算、移交进度,按季分月提出经费拨款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未设留守处且一时难以办清合并移交事宜的,经批准,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原则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划转撤并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财产清算、清查、划转、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具体工作,防止资产损失、流失。未经自治区财政厅或财政授权的预算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单位资产。随意变卖占用各类资产、变相滥发钱物、私下转移抽逃资产或资金,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