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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中划转撤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财务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清查清算期间,除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项目外,停止划转撤并行政事业单位其它财务活动。清查清算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清算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清查清算工作的重点是:
  (一)清查帐目。清查清算机构以划转撤并行政事业单位基础会计资料为依据,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对。财政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财政专户拨款,要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对帐。确认单位各项资产、负债是否准确完整,各项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应缴财政预算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资金是否足额上缴,有无截留坐支等行为。
  (二)核实固定资产和存货。在清查帐目的基础上,清查清算机构要对单位帐面和实存固定资产及存货全面进行实物盘点,并合理确定其价值。外借或存放在个人手中的财产全部回收,损坏或丢失的按价赔偿。如数收回租赁期满的出租资产,未到期的,要专册登记并与租赁手续一并移交。
  (三)清理债权债务。划转撤并行政事业单位要逐笔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积极催收、追索债权并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清查债权债务过程中,能结清的一定要结清,暂不能结清的,要与债权或债务方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继续清偿或追缴。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应由划转撤并单位出据证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在移交前集中处理。
  第六条 清查清算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和报损,要逐笔登记,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需报损核销的,须经资产占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各项费用、损失、收益等,计入损益,及时入帐。
  第七条 清查清算机构应编制单位资产负债表、财产清查明细表(详见附件1)、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详见附件2)和资产划转移交表(详见附件3),编写财务清算报告,并对财务清算基本情况、财产作价依据和办法、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等做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接到清查清算机构编报的表册后,应本着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无偿调拨与有偿转让相结合的原则,按如下方式做出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调整、划转相应经费指标。改变隶属关系或成建制被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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