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考核鉴定。培训期满的学员,经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劳动保障部统一标识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参加技术工种培训的,经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关于劳动预备制培训后的就业服务
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造册,建档立卡,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进行专项管理,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就业信息和求职方法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服务,组织双向选择,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同时为他们提供档案存放、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服务。
六、关于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经费保障
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多渠道筹措。
(一)各级政府应增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经费,并在就业训练费中设立劳动预备制度专项经费,做为培训补助支出。
(二)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按标准缴纳学费,培训期在1年以上(含1年)可按照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培训期不满1年的,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内劳人培字〔1991〕38号),按照实际培训课时收取费用。
(三)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根据招生人数按当地生均经费标准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技工学校经费科目)。
(四)用人单位委托定向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培训。
(五)鼓励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创收,补充培训经费。
七、关于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配套措施和办法
(一)就业准入控制。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劳动预备培训,取得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非技术职业(工种);从事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技术职业(工种)的,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介绍机构受理新成长劳动力求职登记时,必须审验其就业准入资格,不得推荐介绍不具备就业准入资格的人员就业;农村、牧区劳动力进城务工按照就业准入控制要求办理务工证,流动就业凭有统一标识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流动就业证卡。
(二)规范用工。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必须提前向劳动部门申报,实行用工申报制度。经录用的劳动者必须具备就业准入资格。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警告,并根据《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