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要求
(一)组织宣传。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度和政策。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做好每年初、高中毕业生分流工作,在学生毕业前夕普遍进行劳动预备制度教育,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使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二)培训机构确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具体要求,认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工学校或就业训练中心等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它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定点单位,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取得劳动预备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
(三)专业设置。劳动预备制培训定点单位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高速和优化专业结构,开设符合就业需求的培训专业。就业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要对城乡劳动力资源和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调查,及时发布职业需求预测信息。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定点单位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提供服务。
(四)入学报名。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免试参加培训,各地可将劳动预备制培训登记报名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招生结合进行。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应开设专门窗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媒体上发布劳动预备制培训定点单位招生广告,指导和组织前来求职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五)培训期限。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要根据培训对象和岗位要求确定。城镇及农村、牧区进城务工的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2年。城镇及农村、牧区进城务工的高中毕业生参加中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1年,参加高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2年。特殊职业(工程)的培训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牧区新生劳动力一般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流动就业的人员可在就业地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农村、牧区从事农牧业生产及非农牧产业工作的,其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可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六)培训内容。劳动预备制培训内容要依据劳动预备制培训基本要求设置课程,培训期限2年以下的课程采用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进行教学。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和通用工种培训,执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大纲,其它工种由盟市以上劳动部门参照部颁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大纲。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由各定点培训单位组织实施。要注意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强化学员的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市场意识,增强学员的劳动观念、法制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和竞争观念。
(七)培训形式。城镇及农村、牧区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全日制培训为主,其他人员可采取非全日制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夜校、广播电视函授等形式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