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0〕70号 2000年5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人事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厅 工商局 2000年五月九日)
为缓解就业压力,调节劳动力供给,加快建立和完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指导思想
根据《
劳动法》和《
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合理地利用和有效调节劳动力资源,将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同加强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及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结合起来,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为就业服务的原则,使“先培训、后就业”制度化,建立一种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为基础,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劳动预备制度。
二、关于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目标任务
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实施相应的职业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为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上岗做准备,并在国家政策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
三、关于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对象
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牧区从事农牧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牧区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牧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城镇未参加过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上其他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