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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
 公安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内政字〔2000〕131号 2000年5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自治区公安厅提出了《关于公安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二十三条措施》(以下简称《二十三条措施》)。这些措施以改革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为着眼点,从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入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环境的具体步骤。现将《二十三条措施》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了方便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咨询,自治区公安厅设立了专门的举报咨询电话:0471-6522255,请各地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广泛宣传,以便推进《二十三条措施》的落实。

        关于公安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二十三条措施
         (自治区公安厅 二000年五月十日)

  一、严密防范、依法严厉打击危害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刑事犯罪
  把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涉枪涉爆犯罪和破坏铁路、公路、通信、电力、广播、电视、水利等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危害草牧场、森林植被、矿产资源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与建设,以及侵害投资经商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案件作为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快侦快破,及时移送起诉,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处,保障西部大开发各项重点建设项目和投资经商人员的安全。在办理各种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严格公正执法,依法保护境内外、区内外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依照规定及时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在流动人口聚居地设置户籍管理办公室,配备户籍管理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将投资兴办实业的境外人员、外来人口纳入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日常管理工作范围,加强信息沟通,提供安全服务。
  三、放宽来我区投资、经商的境外人员的签证签注管理范围和受理权限
  对在我区持非职业签证的外国人,获得有关部门专家证或就业许可证后,未在境外办理签证的,可为其提供境内变更身份服务;在我区投资的台商、台方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子女,可签发5年内多次有效入出境签注,并及时办理暂住加注。从2000年5月1日起,台胞办理各种签注由旗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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