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十三)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申请人可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再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资质审批。经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的科技型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高新技术”或“高科技”等字样。
(十四)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投资。以专利发明、高新技术等智力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只要具备必要的资金及其他生产经营条件,出资各方又有明确约定,并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无形资产作价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
(十五)鼓励科技人员自办企业或到其他单位兼职。科技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或自办科技型企业或以技术入股方式从事相关的科技咨询、开发、服务等活动。
(十六)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到农村牧区兴办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人员到农村牧区兴办科技咨询服务、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的企业,3年内减免相关费用。
(十七)鼓励区外出国留学人员来我区申办科技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注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
(十八)允许外资企业按内资企业设立登记。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25%以下,经自治区外经贸部门审核后,可申请按内资企业登记。但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方人员担任。
(十九)允许利用外资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重组。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购买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也可收购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二十)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股份全部转让给中方企业的,不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只需办理变更登记。
六、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二十一)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参股、承包、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组、改制。
(二十二)放宽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资领域。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积极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生态治理、市场和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的投资与经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介入教育、旅游、环保、市场中介、社区服务等产业。
(二十三)严格控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标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按户按人摊派管理费。
七、改进企业年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