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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服务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范围超出企业法人的,只要不属国家限制经营的均可以批准;属许可证管理的,经企业法人同意,可由该分支机构独立申请办理。
  (六)支持企业进行资本扩张。允许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超过其净资产的50%,累计投资后剩余净资产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且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相适应。
  对铁路、邮电、民航等企业中不具备法人地位的隶属单位作为投资主体时,提交上级企业法人授权文件,可申请设立企业。
  (七)便利企业验证注册资本。各级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指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凡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验资报告均视为有效。
  二、改革登记管理体制
  (八)下放登记管理权限。在坚持分级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授权盟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行使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的登记管理职能,并以盟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九)下放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权。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授权局,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范围在本辖区内行使登记管理职能。未授权的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的前期审查、登记初审、年度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十)允许改制企业保留原名称。原国有企业名称中没有使用字号或没有标明行业和经营特点的,改制中改制企业提出申请,在不构成名称侵权的前提下,应予以批准。改制为公司的,其名称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十一)改制企业可保留原专项经营项目。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其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企业原专项经营资格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专项经营权超过期限或需要变更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予办理变更和重新审批手续。
  (十二)简化国有、集体企业转制的登记手续。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按设立登记要求提交材料,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手续、换发执照;以原国有资产额投资入股,或通过合法程序使其产权多元化的,除新增资本外,只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可不再提交验资报告。
  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公司,其股东超过50人的,可采取变通方法,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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