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西部大开发
提供优质服务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内政字〔2000〕126号 2000年5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服务的若干政策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
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服务的若干政策意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为了推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我区的实施,为工商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就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放宽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企业时,按《
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金有困难时,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资本金可分期到位,并在章程中明确认缴出资额及期限。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8%以上,并在3年内全部到位,同时要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金。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改革企业设立的前置审批办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必须依法办理的前置审批手续外,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前置审批程序予以改革,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必须保留的,由工商部门先行批准名称,并主动与有关审批部门联系,发出“企业设立审批征求意见书”,审批部门超过10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予以登记注册。
(三)放宽企业申请冠以自治区行政区划名称的限制凡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申请冠以“内蒙古”字样的,只要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均可予以核准。
(四)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6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五)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品种外,企业经营范围可按行业大类核定,并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