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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意见的通知
 (内政字〔2000〕122号 2000年5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

    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意见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0年五月十日)

  党中央、国务院在世纪之交做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给我区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这种形势,对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工作部署,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依法行政工作,推动西部大开发各项措施的落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积极做好行政立法工作
  行政立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以及所属工作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围绕推动“一线”、“三区”、“十大工程”、“三大目标”的实施,努力做好行政立法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效能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促进对外开放等内容作为行政立法工作的重点。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各级政府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围绕上述重点选择好行政立法项目,加快行政立法工作进度。要切实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确保行政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规范性。行政立法工作要充分体现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企分开的要求,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和部门利益的干扰,严格控制审批、许可、收费、罚款、发证、年检等行政权力,简化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办事手续,为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宽松、有序的环境。抓紧进行规章的修订工作,及时修改、废止以往出台的不适应西部大开发形势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承担行政立法任务的政府工作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提出修改或废止由本部门负责执行规章的建议,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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