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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涉企行政审批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五)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探索审批服务的新模式,尝试成立“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适宜集中办公的常规性审批项目的所有审批手续交由“中心”负责办理,使企业只进一个门即可办完全部审批手续。此项工作可先行试点,待条件和经验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审批服务领域。
  三、限定审批时限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限定涉企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实际操作中,按下述原则掌握:对内容复杂、审批层次多、审批难度大的重要审批项目,自接到企业审批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一般审批项目,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常规性审批项目,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需较长时间论证研究的特殊项目,主办单位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情况。限期内未予明确答复且不能提出充分理由的,企业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诉。各地区应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无故延误审批时限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查处。
  四、严格控制涉企经济检查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特殊事由外,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企业实施经济检查。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的经济检查,应强调统筹安排,注重实效,保证质量,避免重复。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国家统一安排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的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检查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检查过程中,除法律法规、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检查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企业。
  五、依法规范涉企审批工作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公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严肃行政纪律,依法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工作。要牢固树立为企业、为基层服务的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批服务规章和办法,公之于众,以利监督。各职能部门在办理审批业务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既要认真解决执法不力、放弃法定职责的问题,又要严肃处理滥用权力、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要建立健全审批举报制度,对服务意识差,服务水平低,无正当理由久拖不批,故意刁难,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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