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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涉企行政审批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简化涉企行政审批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0〕67号 2000年6月1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区、各职能部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改进涉企行政审批和检查工作,缩小审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减少经济检查,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外部环境。
  一、缩小审批范围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有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项目。现予明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规定的审批项目外,自治区出台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确实需要设置的,具体执行地区或职能部门须正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可下放盟市、旗县的自治区审批项目,一律下放;对虽有明确规定,但不适合我区实际情况的审批项目,职能部门应主动向国家有关方面申请取消或适当放宽审批条件。自治区职能部门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务于今年9月底以前完成,各部门要及时把清理意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分批公布被取消的审批项目和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名录。
  盟市、旗县政府部门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按照上述要求自行组织进行,原则上,凡属盟市、旗县自行设立的审批项目,必须全部取消。
  二、简化审批程序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公开、简明、高效的工作原则,采取切实措施,简化审批程序,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对必要审批项目的原有审批程序进行认真清理,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
  (二)要将项目名称、审批程序、必备条件、基本要求、收费标准、审批责任人通过牌板显示或印制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建立审批公示制度。
  (三)需在部门内部协调的审批事宜,各部门要明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组织办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不得让企业多头汇报、多头报批。有条件的部门可建立“一厅式”、“一站式”审批制度,即将办理涉企行政审批事宜的工作人员集于一室,统一办公,为企业提供方便。
  (四)需多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应由主办部门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旬固定一个工作日,由主办单位牵头,召集相关部门,集中听取企业汇报,讨论研究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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