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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满编或超编的市、县(单位)要通过整顿教师队伍,清退富余人员,分流不合格的教师。通过整顿工作后,如有空编则通过竞争,择优录用毕业生。
  (五)从外省招收在海南师范学院就读的师范毕业生,本人愿意在琼就业的,实行学校推荐,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的择优录用机制。本人愿意回原籍择业和经双向选择后没被录用的均派遣回生源省、市就业主管部门。
  (六)从毕业当年起3年内还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师范类毕业生,不再具有毕业生的分配资格,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三、2000年以后(含2000年,下同)招收的师范生的就业体制及有关政策规定
  (一)2000年以后招收的师范生,毕业后除了短缺学科,招生时已明确了可包分配的外,其余的均不包分配,全部实行国家调控、政府管理,学校指导、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二)师范类毕业生自然取得教师资格,一般应在教育系统内择业,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录用教师时应优先录用师范类毕业生。
  (三)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学校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各种洽谈机会,各市、县教育(教科)局及有关单位在补充录用新教师时,应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师范类毕业生。毕业生凭市、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证明交毕业学校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时没有联系到工作单位的只发给就业证明,不发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证明,公安、粮食部门应准予办理入户入粮手续。
  (四)从毕业当年7月1日起3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就业证明到原毕业学校办理就业报到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找到工作单位的,不再具有申领就业报到证的资格,一律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五)毕业生从毕业当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应及时到原毕业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迁至工作单位或生源所在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户粮关系迁入手续。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联系到工作单位的,公安、粮食部门应准予办理迁出手续。
  四、为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各市、县教育、人事部门应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对暂时不能安排的毕业生,可组织他们到乡、镇扶贫支教。表现优秀者,应优先考虑录用。
  五、鼓励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在择业期限内参加继续教育深造,取得高一级学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录用毕业生时应优先考虑。
  六、从2000年起,一律停止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及《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及《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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