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0〕8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发展计划厅《关于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五日
关于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发展计划厅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2000〕6号)第22条中关于继续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深化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用2至3年时间建立起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实行国家调控、政府管理、学校指导、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并建立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机制。在过渡期,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组织实施,逐步达到我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目标。
二、1999年之前(含1999年,下同)招收的师范生的就业体制及有关政策规定
(一)1999年之前招收的师范类学生,毕业后仍按照教育部“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的”的原则,由我厅按需求及生源情况,派遣到生源所在市、县和有关单位,由该市、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二)各市、县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核定教职工编制数。每年教育主管部门应主动会同人事部门对所在市、县的教职工编制数进行重新审核,按缺编空岗数申请空岗卡用于录用毕业生。
(三)有空编的市、县,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法及时把师范毕业生安排到教学第一线,原则上安排到乡、镇中小学校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