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划实施和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政府要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经济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水利、电力、交通、能源等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规划的统筹衔接和财力保障,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二)明确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体系。
(三)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及《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必要的配套性法规,逐步建立健全以法律为基础,各种行政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确保防震减灾工作正常有序地顺利开展。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和紧急救援系统,各地要建立应急指挥中心,配备工作人员,配置必要的设备,形成辐射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全区各地、州和有关行业、部门的地震应急指挥信息网络和灾害动态管理系统。不断改进和完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到平震结合,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演练,切实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措施。要依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自治区地震救援快速反应队伍以及相应的管理系统,提高地震应急和快速反应的综合能力。同时要积极开展地震救助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和研究开发工作,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五)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防震减灾工作应纳入自治区及各级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同级财政预算,一定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重视,组织落实,工作到位,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防震减灾投入体系,保证防震减灾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使防震减灾工作与国民经济建设同步。
(六)进一步改造和完善防震减灾技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完成全区现有地震监测、遥测系统、前兆信息系统、通讯系统的数字化和现代化改造建设;新增建设部分区域遥测网点和地震观测站,使监测网点分布更趋合理,从而提高地震监测的覆盖面和监测能力;完成全区地震监测信息数据库、计算机网络、数据分析处理系统、震情分析会商等多功能一体的震情分析预报智能化决策系统建设,从根本上改善和提高全区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及技术系统。
(七)加强工程抗震设防。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新建、扩建、改建等重要工程、骨干生命线工程以及处于地震基本烈度Ⅶ度线以上的城市和建设工程,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要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严格遵照各行业、各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程和规范。要将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核、管理纳入基建管理程序,进行规范管理;完善和加强抗震设计、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加强高层建筑物抗震设防的研究,做好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及抗震加固工作;加强国土、城乡建设防震减灾规划工作,对大中城市开展活动断层评价研究以及防震减灾示范工程建设,切实将防震减灾纳入国土、城乡建设规划中,并加强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