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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关于当前我区企业办中小学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企业办学的重要意义,促进企业办中小学的稳定、改革和发展
  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是长期以来发展教育事业的一贯方针。办好企业中小学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任务。因此,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使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继续办好尚未移交的所属中小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中小学的管理和指导,将其列入当地教育发展和“普九”的总体规划。要把企业中小学的招生和收费、师资分配和培训、教学研究和交流、督导检查和评估等工作列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计划,与地方办中小学享有同样的办学优惠政策,切实为企业中小学排忧解难。
  二、积极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办好所属中小学
  对办学条件好,规模较大,办学水平较高的企业中小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共同研究新形势下企业中小学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支持鼓励企业办好中小学的政策和措施,保障企业办学经费投入渠道的畅通,认真做好这些企业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返还工作,并通过财政、教育、工商、经贸系统及社会多渠道,积极筹措扶助企业办学的专项经费,对办学有成效或确有一定困难的企业予以资助。企业主管部门要支持、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办好中小学。企业要加强和改善对所办中小学的领导和管理,努力增加投入,使生均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费用达到当地同类学校标准,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重视企业中小学教育队伍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稳定教师队伍。教师住房和医疗待遇,应与企业干部和科技人员同等对待,切实落实教师的在职培训和进修,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统筹安排,逐步分离具备移交条件的企业中小学
  根据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精神,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可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移交方案,逐步使企业学校从原企业分离出来,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接管。企业中小学的分离要遵循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学校资产应整体划拨给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保证不流失,不转移,不变卖,不挪作它用。企业中小学移交后的办学经费起初应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以后,企业负担部分逐年递减,争取在三至五年内完成过渡,全部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学校专任教师和行政人员应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按规定的编制标准,任职资格及移交方案的有关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用当地教职工标准统一考核,择优录用。企业移交所办中小学后,应继续为办学提供方便条件。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后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事业规划予以调整,并保证企业职工子女就学与地方居民子女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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