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
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6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9〕5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000年六月九日
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
省政府: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我省大力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收到了初步成效。但目前中小学收费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或学校收费行为还不规范,有的学校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地方代收费项目过多过滥。同时,普通高中还没有实行招生收费并轨。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我省中小学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拟在前一段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中小学收费进行调整规范,对普通高中实行招生收费并轨。现将具体意见报告如下:
一、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杂费
小学每生每学期,城市由40元提高到55元,农村由30元提高到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城市由65元提高到90元,农村由55元提高到70元。
(二)借读费
凡跨省、跨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其他原因需异地借读的,每生每学期,小学由180元提高到300元,初中由300元提高到500元。经批准借读的学生已缴借读费的,不再缴纳杂费。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普通高中从今年起实行招生收费并轨,取消计划外招生。并轨后的学杂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省级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由500元提高到不超过800元,城市高中由330元提高到不超过500元,农村高中由180元提高到不超过300元。
职业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500元,职业中专每生每学期800元。
三、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