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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6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六月二日
        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应当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职工下岗程序的规定。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必须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待遇、义务等条款。下岗职工出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二、经济基础较好、失业保险基金积累较多、就业环境较为宽松的地方,应着手进行企业下岗职工保障制度改革:不再审批下岗职工,不安排下岗职工进中心,依法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下岗职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且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范围。其他地方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此项改革。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自定。
  三、下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可以不安排进中心,经本人申请,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盈利企业或者能保证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企业,其内退职工的待遇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发给,但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所需费用由企业负担,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实行“三三制”的企业,其内退职工的待遇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缴纳,所需费用可以从中心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支付,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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