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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

  三、全面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负担
  各级政府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今后确需开征的项目要按照权限审批。各地要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对正在收取的不合理费用要坚决予以取消。在清理的基础上,省物价、财政部门要对允许收取的收费、基金等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印制统一的收费目录和收费卡,加强对收费的社会监督。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收费“票款分离”办法,从体制上规范收费征缴行为。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收费行为,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各种费用及强制出租车安装的物品设施价格,要由市地物价部门核定。
  四、加强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规范有偿出让和转让工作
  要进一步规范对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和线路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重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出让上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目前,我省部分城市既有行政审批营运车辆,又有有偿使用营运证车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做好两者之间的衔接工作,平稳过渡,逐步接轨。凡经行政审批获得的出租汽车营运证的业主,一律不得转让出租汽车营运证。经有偿出让获得营运证的业主,转让出租汽车营运证时,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评估公证,到指定交易场所公开转让,不得私下转让,更不得恶性炒卖。各地要制定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营运证和公交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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