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市
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5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由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客运体系,其正常运行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方便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有了较快发展,城市公共客运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当前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多头管理,缺乏统一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整体效益较差,加剧了城市交通拥挤状况;二是一些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秩序混乱,存在无序竞争、非法营运等问题;三是收费项目较多,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较重;四是地域分割,争抢客源,互相制约,很难形成统一的公共交通客运体系等等。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影响城市的功能发挥和整体形象,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因此,必须对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别是城市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客运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地要提高对这次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当前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清理整顿的目标、措施、责任和期限,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
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由省有关部门成立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会同交通、公安、财政、计划、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市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组织实施工作,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二、实行“五统一”方针,加大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监管力度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实行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方针,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的要求,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要有计划地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要编制和完善由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大公交战略和相应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经济政策、财税政策。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统一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要稳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切实落实管理经费,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对未到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营运证、营运许可证或在停业期间擅自营运等非法营运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净化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对非法营运的出租汽车和其他各种车辆,依法查处,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