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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意见的通知

  十四、省属企业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资产,企业改制期间归省政府支持。土地资产由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及处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确认、批准。
  十五、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采取作价出资方式处置的,其出资额转为国家资本金;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的,出让金、租金可按土地评估确认价格的15%至20%确定,个别特困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租金确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出让金可缓缴1至3年或分期缴纳、租金可免缴3至5年;国有企业之间兼并、合并、组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分立等,可暂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十六、允许省属非上市企业将其使用的划拨土地在土地交易场所交易转让、出租变现,但应在成交后依法办理土地出让、租赁审批手续,土地出让金、租金按实际成交额的15%至20%确定;未成交的,可由市地、县土地管理部门收购储备。
  十七、位于城市的省属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根据生源等情况,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调整规划,应撤销的撤销,宜合并的合并,确需保留的,3年内逐步移交当地政府,所需费用自移交之日起3年内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比例逐年递减,3年后全部由当地政府负担。独立工矿区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移交当地政府有困难的,当地政府适当返还其上缴的教育附加费。位于城市的省属企业自办的医疗机构,逐步移交当地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城市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营利性医院过渡。企业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凡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八、省属企业改制时,离退休人员、工伤致残人员的医疗费用,可折算成相应金额在净资产中扣除;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职工工资、医疗费和各种津贴、补贴费,以及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可从净资产出售所得收入中一次性还清和补足;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帐和逾期3年的应收帐款,列损益的,报省财政部门批准;核销、冲减净资产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省属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与当地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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