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宜于下放到市地管理的省属中小企业下放到所在市地。下放企业名单,由省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所在地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国资、统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对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集团母公司,按鲁政发〔1999〕39号文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七、组建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将未实行授权经营的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归由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持有,由其代表省政府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
八、对符合条件的省属重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优先推荐上市。引导绩优上市公司联合、兼并、控股、参股省属未上市公司。支持省属优势企业与经济效益差、丧失配股资格的省内外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和资产重组。
九、省扭亏增盈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属工交企业的扭亏脱困和兼并破产。
十、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股比例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转让部分或全部国有股。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转让。受让方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股权转让收入,由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集中管理(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主要用于工业结构调整、国有资本投入、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等。
十一、省属企业之间、省属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债务,经关联企业协商同意和省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其债务抵销余额可转作股权。
十二、鼓励省属企业内部员工投资入股,尤其鼓励经营者、技术骨干、营销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多入股。各类人员具体入股数额,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企业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作为发起人时所持本企业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企业内部员工认购的股金原则上要一次性缴足;通过银行贷款出资的,不得以本企业资产作担保。职工股份可由职工本人以自然人身份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持有。省属企业职工持股会由省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省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十三、股东可用货币、实物、债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用商标、商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营能力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经评估的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