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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意见的通知
 (鲁政发〔2000〕4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以下称“省属企业”)改革和脱困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对产业、产品关联性强的省属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划转等方式,重组进入省属优势企业、企业集团或组建新的企业集团,同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二、对不能进入直属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省属企业,可由非直属或非国有企业兼并、收购、控股;除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企业外,允许外商、个体私营业户控股;企业债权人可优先收购。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省经济综合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可由企业内部职工出资购买国有净资产,并承担原企业债务,实行股份合作制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施行上述形式改制,必须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财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债务不悬空。
  三、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省属企业,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欠付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职工工资、医疗费和各种津贴、补贴费,以及需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离休、退休分别按当地离休、退休人员当年人均医疗费的10倍计算),优先从资产变现中解决。破产企业要制定人员分流方案,坚持以行业内调剂分流为主,通过多种渠道使职工再就业。职工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破产企业按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可用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抵顶或变现支付。破产企业应按规定清缴各项税款。
  四、对不宜实施破产和整体改制有困难的省属企业,在确保债务不悬空的前提下,实行分离经营,分块、分步改制。(1)以研究开发部门为主体先行改制,吸收技术要素入股和经营者、科研人员、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入股,同时承包或租赁生产部门,组成开发主导型公司。(2)以销售部门为主体先行改制,吸收经营者、销售人员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入股,同时承包或租赁生产部门,组成销售主导型公司。(3)研究开发部门与销售部门联合起来改制,同时承包或租赁生产部门,组成哑铃型公司。(4)有优势产品的企业,以产品生产线、生产车间为单位进行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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