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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2000)[失效]

  第十二条 从事消防设施的安装、检测、维护保养,必须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许可证。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禁止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等级安装、检测、维护保养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的安装、检测、维护保养许可证不得借用、转让。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和消防产品采购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监理单位对消防设施施工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单位签订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合同,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
  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工程施工消防监督检查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消防产品质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实施随机抽样检查或者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消防验收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出具消防设施施工监理评定意见。
  第十九条 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验收前必须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功能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付,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接收使用。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纳入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不单独进行。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档案,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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