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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1)请示事项是否须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现行政策和规定是否衔接。
  (3)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报文部门(或主办部门,下同)是否已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如意见一致,是否与协办部门会签或在请示中说明并附有协办部门意见原文;如有分歧意见,报文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否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出面进行了协调。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请示中是否说明了协调情况,是否列明了各方意见及理据(重要的分歧意见应附有关协办部门意见原文),是否提出了倾向性意见,是否由报文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经上述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公文,由承办处室呈请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核报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承办处室呈报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同意后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2.收到了省政府各部门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公文后,承办处室除按前款(2)、(3)项的要求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核其附件是否齐全,是否附有代拟发文稿。如均符合要求,应就是否同意发文和发文形式提出建议,签报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批示。凡同意发文的,承办处室对部门代拟稿或转发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对修改较大的,承办处室要送请原报文部门审核同意)后,将修改情况说明和部门原文(包括代拟搞或转发稿)及修改后的拟发文清样(文印室三校清样)呈送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核报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省政府上报国务院的请示和报告还要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按程序报省长审签。凡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不同意发文的,由承办处室按领导同志批示办理。
  3.对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同意的发文清样,在印发前承办处室和文电处要分别进行核稿。
  承办处室要对发文清样作全面校核,如发现错漏或不当之处,应予改正。对内容有实质性改动的,要报经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或者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在承办处室对发文清样校核后,文电处对发文清样作最后校核。校核的主要内容是: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主题词标注是否规范。传批手续是否完备等。对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承办处室协商处理。
  4.收到市州政府及非省政府系统部门和单位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承办处室在审核中应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分别处理:
  (1)属省政府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或经省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项,报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同意后,可直接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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