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
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2000〕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若干规定
(省建设厅、省监察厅 2000年6月)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确保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工程质量,遏制建设工程承发包领域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有形建筑市场是提供建设工程集中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企业法人单位。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量力而行、模式多样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不要在场地规模、设施等方面盲目攀比。
二、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和撤销,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立运行的指导监督,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等)、材料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二)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包括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周到的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办理有关手续和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