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项目登记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业主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企业或行业主管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生产纲领,技改主要内容,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资金来源,预期经济效益,工程起止年限等。
对国家明确要求控制生产能力总量的产品和行业,项目承担企业需制订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或生产能力计划,并做出相应承诺。
第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如需要省经贸委出具项目登记备案确认证明,省经贸委于收到项目承担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同时抄送有关部门。项目承担企业可凭省经贸委出具的登记备案确认证明向银行申请项目所需贷款,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征地、环保、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抵免企业所得税、安全、消防等有关手续。登记备案确认证明可作为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的依据。
第七条 已登记备案的项目,在前期工作和实施阶段发生业主变更、改造内容和生产纲领重大变化、总投资超过50%以上的,应在30日以内报省经贸委申请调整登记备案。
第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在报出项目登记备案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5日内,如未收到省、地、州、市经贸委的不予登记备案意见,造成后果由省、地、州、市经贸委负相应责任。未登记备案的项目实施所造成的后果,由业主负责。
第九条 省经贸委有权会同有关部门按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的要求对登记备案的项目进行督查。对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危害公共利益、管理组织不力的项目提出警告、处理及改进意见。
第十条 备案项目竣工投产后或在报备工期时限内业主决定取消、暂缓项目实施的,原报备单位须在30日内向省经贸委报告。省经贸委收到报告后及时对项目进行划销和清理。
第十一条 对于在审批和登记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省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警告,并责令其补办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省经贸委有权商有关部门酌情给予以下处理:
1.给予通报批评。
2.勒令工程停工接受项目稽查及审计。
3.向有关部门建议对违纪人员、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执行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