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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云南省经贸委关于实行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制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云南省经贸委关于实行技术改造
 项目登记备案制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发〔2000〕110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经贸委关于实行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制的管理办法(试行)》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四日
   云南省经贸委关于实行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制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简化项目审批,对现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由项目审批制改为项目登记备案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管理权限内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但以下四类项目不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备案,仍按原管理办法审批:
  1.需报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限额以上项目。省经贸委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国经贸投资〔1999〕889号)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2.国家经贸委及有关商业银行总行要求审批后方可安排银行专项贷款的限额以下项目。
  3.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按规定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如烟草、新药开发等)的项目,以及列入国家专项规划,拟申请国家贴息支持的项目。
  4.需要从国外引进设备及向外汇管理部门购汇的项目。
  第三条 省经贸委负责受理项目登记备案报告。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将原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制改为项目登记备案制,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不再编制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 企业应认真进行项目前期工作,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备案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地、州、市经贸委报送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审查或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论证,如有异议,于15个工作日内向报告单位出具项目不予登记备案或部门不同意的具体意见。
  属于国家和省政府明令禁止投资的项目,省经贸委不予受理项目登记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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