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被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被推荐。
第五十一条 被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不含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公民、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五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学科)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到会进行答辩。
第五十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多数(含2/3)委员会参加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2/3以上多数(含2/3)通过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五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六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