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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被推荐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专家、学者,当年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四十二条 参与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驻滇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滇部队主管机构;
  (五)经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推荐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和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择优推荐。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3人以上联名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五条 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试验报告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四十六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国外或者在省内外资机构作出重大科技发现、技术发明、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被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被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九条 凡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其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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