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技成果的;
(二)向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云南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外国公民、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云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六条 被授予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外国公民、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对云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进云南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云南省与其它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云南省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确定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人选、项目及推荐次序;
(四)为完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会10-15人。主任委员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十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一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已经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定、聘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