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二十九条 “重大工程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
第三十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