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科学上有重大发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有较大发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接受国际先进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有一定发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
第十八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接近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