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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发展计划委、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的[失效]

  三、加强就业准入控制
  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就业的凭证。
  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就业。其中,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证书;从事国家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须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就业手续。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要求并经培训学习的人员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限期取得相应证书。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培训,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企业先招收再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应凭有统一标识的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申领流动就业证卡。
  四、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
  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支持。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的,其培训费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学员个人收取培训费,可参照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各级地方财政应拿出一部分经费,用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也可结合项目实施,从科技开发项目经费中提取一部分经费用于相关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同时要鼓励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勤工俭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补充培训经费。要逐步建立政府拨款、金融贷款、企业出资、个人缴费和社会集资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制度,保证劳动预备制度的顺利进行。
  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可减免或缓缴学费;对烈士、因公死亡、残疾人子女和孤儿可减收学费;对参加勤工俭学和社区服务的学员,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学习成绩优秀者可给予适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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