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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发展计划委、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的[失效]

  二、积极开展职业培训
  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搞好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凡经计划、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均可承担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任务。其中,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在主要承担2-3年制的培训的同时,要积极承担各种短期培训;就业训练中心、企业办的培训机构承担1年制的培训;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承担短期培训。提倡各职业培训单位走联合办学的路子,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职业技能培训集团。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要求,按照“公开条件、自愿申报、合理布局、择优定点”的原则,确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术学校、大中专院校为劳动预备制度定点培训单位,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培训许可证,并授以“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牌匾,定期向社会公告。
  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要按照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专业,使培养的学生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职业培训主要是进行技能训练和专业理论的学习、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养,以及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规观念等教育。
  培训期限要根据培训对象和岗位要求确定。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的时间为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的时间为2年;高中毕业生参加中级技能培训的时间为1年,参加高级技能培训的时间为2年。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岗位新生劳动力的培训期限,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可适当缩短。已流动就业的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培训期限依照城镇新生劳动力要求进行;从事农业生产的,其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全日制为主,其他人员可采取非全日制、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参加远程培训等形式。教学方法可以采取模块式、单元式,也可采取在培训机构学习理论知识,在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学习的“双轨制”和实习期间的“试工制”。
  培训内容要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劳培司字〔1997〕35号)精神设置课程,培训期限2年以下的课程采用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进行教学。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和通用工种的培训,执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计划、大纲,其他工种由省劳动厅参照部颁标准认定或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大纲。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由各定点培训单位组织实施。
  劳动预备制度的招生与注册登记工作,由各地劳动保障与教育部门协同组织实施,并于每年6月15日之前对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劳动预备制培训资源库。凡是准备进入劳动预备制学习的人员,应填写《劳动预备制度学员登记卡》,选报培训学校和专业,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免试参加培训。各地区应视生源情况,联合所在地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培训单位每年要将所招新生名单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纳入本地区职业介绍中心资源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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