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发展计划委、
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
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36号 2000年6月2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发展计划委、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发展计划委
省经贸委、省工商局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要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精神,现就我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自今年起,在全省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要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未能继续升学的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农村普通初、高中毕业后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人员。对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也要有步骤地引导组织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纳入当地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召开专门洽谈会,进行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并为他们提供存放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