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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经贸委(经委)会同冶金行业主管部门要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做好取缔、关停的小钢铁厂的各项准备工作,待国家经贸委取缔、关停小钢铁厂名单下发后按国家要求制定出本地区关停小钢铁厂的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及时向省经贸委报告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的进展情况;省钢铁总量控制及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办公室要及时向各地通报有关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措施和建议。
  六、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与各市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对列入关停范围企业或生产线的产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发放生产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予以注销并收回,其他政府部门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许可、准产证明文件,已发放的要坚决清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注册成立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高炉炼铁企业,转炉、电炉(含工频炉)炼钢企业,钢锭、钢坯压延加工(轧钢)企业,铁合金冶金企业,焦炭(土焦、机焦)生产企业等钢铁生产企业。
  七、加强监督检查,妥善处理关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各市制定的关停小钢铁厂时间表,省经贸委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在钢铁总量控制及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办公室组织安排下,对各市、县关停小钢铁厂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按国办发〔2000〕10号文件要求,抓好清理整顿工作。
  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关停小钢铁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设备拆除报废等工作。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的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特别是对依法关停的国有小钢铁厂,各市政府要按要求将其情况报省经贸委及钢铁总量控制及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办公室,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经贸委及国家冶金局,争取享受《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
  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各市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狠抓落实。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关停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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