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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6月12日
          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和全国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依法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组织领导工作
  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监督。在省经贸委冶金行业办成立钢铁总量控制及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办公室,具体组织全省钢铁总量控制和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各项措施和有关问题的协调、落实工作,具体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由各市、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集中力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第1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教育广大经营者知法、守法,了解国家行业政策导向,依法生产经营。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以通俗易懂的内容和形式,扩大影响,形成声势,使小钢铁厂的业主清楚关停小钢铁厂的意义和关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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