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项价外费用;
2.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利息等收入;
3.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4.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5.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6.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费收入;
7.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财政专户的收入;
8.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资金。
三、检查“小金库”的政策规定
1.按照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调帐补交各项税收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按照“小金库”资金发生额处以1至2倍的罚款。
2.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已支用数中用于个人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除按第一项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对个人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税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的,除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部 审计署 监察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凡根据举报人举报的线索清查出。“小金库”资金,对署名举报人要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清查出的已上缴财政的“小金库”资金数额的3%,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具体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查“小金库”是维护经济秩序和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清查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切实抓出成效。各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银行部门要认真组织对“小金库”的清查工作,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单位现有“小金库”资金必须停止使用、停止支付。今后一律不得再私设“小金库”,违者从严处罚。
2.大力做好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清查“小金库”的意义、重点内容和政策等,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以取得群众的关注和支持。各新闻单位要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对私设“小金库”问题严重的单位,要进行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