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科技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开发,并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权益;属企业自主开发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3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20%的股权收益;属单位立项但未开发项目,经与单位协议约定,开发者自筹资金进行开发的,对其成果享有独占使用权。
十七、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可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可在管理费中列支;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上技改项目,其投资总额中的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比例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项目给予贴息。
十八、鼓励中小企业走产学研相结合道路。为中小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合作创造条件,对中小企业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比例在企业计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外国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暂免所得税。
十九、积极支持成长型和企业型中小企业发展。金融部门应为产品有销路但流动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企事业单位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可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工商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4%;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征收增值税。
二十、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在资金投放上,对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对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中小企业应当一视同仁;对那些资金投放有效益,偿还能力强,回报率高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在资金投放上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一、要建立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中小企业的经营者要诚实守信,真实提供自己的财产、经营经历等方面的情况。有严重逃避银行债务、违规经营、经济犯罪等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担任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