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变更,要优先在净资产中进行如下扣除:
(一)改制前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医疗费。
(二)改制后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及退休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费。
(三)伤残人员的工资、医疗费和抚恤对象的抚恤费。
(四)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和其他经批准可扣除的项目。
十二、经各项扣除扣,企业净资产余额可量化到职工。企业净资产余额中属于职工共同所有的部分,按工龄长短、技术高低、责任轻重和贡献大小量化到职工个人;职工按量化额的一定比例出资增量配股后,享有量化股权;收入低、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职工可分期付款,也可将其量化配股在内部有偿转让。
十三、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要妥善安置职工。
(一)职工由购买方接收的,可在出售价格中冲减安置费用,购买方将安置费以计息挂账的形式,经公证后记在职工名下,未经职工个人允许,购买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职工个人的安置费转为股份或其他形式占有。
(二)经同级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出让,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可比照破产企业的办法,由出售方将土地出让金用于安置职工。
(三)职工自行调转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职工由出售方妥善安置的,安置费不发给个人,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职工自愿辞职,经企业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辞职手续,按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并进行公证,鼓励职工在新的岗位上连续交纳养老保险。
(五)对原有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工伤和职业病的诊疗费可划出相应的资产给购买方,冲减出售价格,由购买方负责管理,也可一次性核发给本人并经公证。
十四、鼓励各种企业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凡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可以享受劳动服务性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五、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股份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组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具有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作物化资本,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可占注册资本的35%,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