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要在出售产权上有所突破。鼓励企业内部职工、社会法人、自然人通过整体购买、部分购买、先租后买或租一块买一块等多种形式购买国有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可以用技术、专利换取企业产权。用自有资金购买企业产权的,可以在承担债务和出售价格上给予优惠。国有企业出售须经同级政府批准,集体企业出售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七、职工和社会法人、自然人出资购买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付款方式可灵活处理。
  (一)企业资产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购买款项的30%。实行分期付款的,对未付款部分的企业净资产购买方不享有所有权,在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交付资产占用费的前提下,可享有分红权。
  (二)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企业,可采取多种形式出让。如购买方是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应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有资金注入,把企业搞活。
  八、地处市区繁华地段的国有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地理位置和土地级差优势进行改制。对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可利用场地、厂房弃工经商,在改变经营方向的同时进行改制。对无产品、无资金,不适合在市区发展的国有中小企业,可将其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所得土地收益经同级财政、土地部门核准,同级政府批准后,可返还原土地使用者70%至80%,用于生产经营和安置职工。
  九、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要酌情减缓征收土地变更等费用。
  (一)企业引进外资进行嫁接改造,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经财政、土地部门审核,政府批准,减缓征收土地出让金。
  (二)对破产企业职工筹资收购原企业资产组建新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维持原企业职工就业的,免缴土地变更登记费。
  (三)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并且由购买方整体接收企业职工继续用于工业生产的,购买方为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继续实行划拨,期限不超过5年,缓收租金。
  (四)国有中小企业破产,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十、处理好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非金融债务经协商可试行债权转股权的办法;改制前企业欠金融部门的债务,经与金融部门协商,可实行抵贷返贷、抵贷返租;欠发原企业职工的工资等,可与职工协商转为改制后企业职工的股权;购买方以承担债务并接收全部职工的方式购买企业,被出让企业原欠银行的贷款本息,购买方应与债权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按期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